学生天地
第一章 总章
第一条 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号)、《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实施意见》(冀政〔2007〕73号)以及《河北省省级高等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冀财教〔2016〕15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全日制高职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资助标准分为三档,一档为每生每学年2200元,二档为每生每学年3300元,三档为每生每学年4400元。第四条 申请国家助学金,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在发放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止发放:(一)当学生发生休学、退学、入伍等学籍异动的;(二)在申报国家助学金时有弄虚作假、故意隐瞒或虚报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助学金资格,收回助学金,并按照《星空游戏app安卓免费版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给予处分。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享受国家助学金每年平均不低于3300元。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在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评审流程:国家助学金评审由学院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系评审小组、班级(或年级、专业)评议小组四级评审机构组成。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不得参加任何一级评审机构 。(一)学生工作处通过各系向全院学生下发评选通知,学生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向各系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二)各系依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定结果,经系综合认定后,确定申请名单和资助档次,并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系领导签署意见报给学生工作处。报送表格包括:《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和《星空游戏app安卓免费版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审名单汇总表》;(三)学生工作处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名单;(四)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名单在全院范围公示5个工作日;(五)由学生工作处将国家助学金评审结果报学院评审领导小组审批;(六)学生工作处填写《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审名单汇总表》,连同本院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报河北省资助管理中心审批。第四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第九条 各系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第十条 各系认真做好已获得国家助学金学生的跟踪管理工作,当其发生学籍异动行为时,及时通知学生工作处,调整国家助学金发放。第十一条 在国家助学金到账后,由财务处及时、足额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第五章 附则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