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政策法规
第一条 学院校企办及各系应在就业政策指导下,严格按照毕业生就业工作原则要求及有关规定,有序开展各项工作。
第二条 在确保毕业生群体安全稳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就业指导服务力度,规范就业指导课的课程性,注重就业指导课的科学性、实效性。
第三条 就业工作要坚持“三公开”原则,做到毕业综合测评成绩公开、就业需求信息公开以及就业方案公开。
第四条 按照综合测评成绩,择优推荐,学以致用,人尽其才。优先推荐优秀毕业生。对于已经签约的毕业生原则上不再推荐参加其它招聘活动。
第五条《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内容由各系(院)安排专人如实填写,对利用各种手段私改学业成绩、填写虚假信息的毕业生,一经发现,将按学院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条 实行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签证制度,一律使用学院统一印制的《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就业协议书》)。
1.《就业协议书》实行编号管理办法,每名毕业生只能使用属于自己唯一编号的协议书。
2.报考“专升本”的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时,应如实说明并征得用人单位同意,并在协议书中注明“专升本待取”字样,否则,在出现纠纷时,按违约处理。
3.考取“专升本”被录取后,应将空白协议书退回,已落实就业单位的应出具单位退函,否则不予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4.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上交截止时间应按省就业主管部门有关要求执行,统计初次就业率一般在当年6月10日后停止受理。统计年终就业率在当年11月30日停止受理。
第七条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后,原则上要严格履行,确有特殊原因需违约的,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用人单位出具书面退函,系研究后报学院校企办批准,并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
第八条 对于按照国家计划统一招收的毕业生,凡取得毕业资格并在规定时间内落实工作单位的,学院负责派遣;凡规定时间内未落实单位的,学院将其档案、户口关系转至家庭所在地,由当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推荐就业。
第九条 派遣方案公布后,毕业生应在规定时间内离校并到用人单位报到。凡在规定时间内不去报到或被用人单位退回者,学院将其档案、户口转至家庭所在地,自谋职业。
第十条 毕业生离校后1个月内,务必到有关部门查收个人档案,未收到档案的毕业生应按规定程序到有关部门查询。原则上在当年10月1日后,学院不再为毕业生办理档案查询手续。
第十一条 对于修业期满,未取得毕业资格的毕业生,应由本人向学院校企办书面申请后,方可将档案、户口暂留学院。
第十二条 对于就业确有困难的毕业生,其本人可书面申请将档案、户口暂留学院,学院负责为其义务保存档案两年。
第十三条 为确保毕业生群体安全稳定,各系负责就业工作的领导、校企办就业干事、辅导员要经常深入毕业生班级、宿舍,了解毕业生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开展思想教育工作。
第十四条 就业工作具体内容涵盖以下方面:
1.毕业生推荐:从11月开始直到次年12月结束。毕业生在每年的11月到校企办或各系领取毕业生推荐表、《就业协议书》。然后认真填写推荐表,由毕业生所在专业系、学院教务处签章后,由学院校企办统一办理推荐手续。
2.求职过程:毕业生通过寄推荐表、利用网络招聘、参加各种招聘会等各种途径与用人单位沟通。经双向选择,最终落实就业单位后,和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或就业证明。
3.编制就业方案:学院校企办将根据毕业生签订的就业协议情况编制年度就业方案。6月上旬以前,(1)签订正式《就业协议书》的毕业生,按《就业协议书》编制就业方案,直接派遣到用人单位;(2)与省市人才中心签订人事代理的毕业生,就业方案派遣到省市人才中心;(3)签订了非正式就业协议书、就业证明或者没有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将按生源地编制就业方案,回生源地就业。6月上旬以后,签订正式《就业协议书》的毕业生,应及时将《就业协议书》交学院校企办,学院将根据《就业协议书》的内容调整就业方案,并办理改派手续。
4.办理就业报到手续:学院编制的毕业生就业方案上报省毕办,省毕办审批后按方案打印就业报到证。学生离校时到学院校企办领取报到证。因特殊原因不能到校领取报到证的毕业生,可委托家人或同学代领,但代领人必须持有被代理人有效证件的原件或复印件。报到证不慎遗失,毕业后一年内由毕业生本人写出申请,由学院校企办审批后报省毕办补办。毕业生按报到证上规定的时间到单位报到,报到时间一般为一个月,不能按时报到者应向用人单位请假。逾期不报到的毕业生,若用人单位拒收,由毕业生自己负责。
5.办理就业改派手续:领取就业报到证后,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就业去向的毕业生,应到学院校企办办理改派手续。改派时准备三份材料:(1)与用人单位签订好的正式《就业协议书》;(2)原始报到证;(3)第一次报到单位同意改派的书面意见。改派期限一般为一年(即从7月20日到次年7月20日)。
6.档案关系转移:(1)签订正式《就业协议书》的毕业生,档案将按报到证进行转移。(2)与省市人才中心办理人事代理的毕业生,档案转移到省市人才中心。(3)签订了非正式就业协议书、就业证明或者没有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档案转移有2种方式:一是直接将档案转移到生源地所在就业部门;二是经学生申请,档案保留在学院就业办,学院义务保留2年。2年内学生可以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转移档案,保管期满2年而不能转移的档案将转移到生源地所在就业部门。
7.户口关系转移:学生凭报到证复印件到保卫处自愿办理。可以在离校时办理,也可以在离校后需要时再办理。
8.党组织关系转移:毕业生中的党员到学院组织部办理党组织关系的转移手续。
9.团组织关系转移:毕业生中的团员到学院团委办理团组织关系的转移手续。
10.人事代理:主要解决到非国有企业单位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的人事、户口托管问题,一般在人事局人才交流中心或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办理。需要办理人事代理的毕业生,首先由本人提出代理申请,办理有关缴费手续,即可将本人的人事、档案、户口关系放在托管单位。托管单位可以替毕业生办理初级职称评定、工资晋级等相关的人事问题。
第十五条 就业工作日程具体如下:
1.7月,毕业生生源统计,制定《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方案》。
2.8月,编制《毕业生就业指南》、《用人单位招聘指南》。
3.9月—10月,协助学工处开展毕业生岗前系列就业教育活动;开始面向社会收集毕业生就业信息;利用各种煤体和渠道向社会推荐毕业生。毕业生开始准备自荐材料。
4.11月—次年6月,校企办和各系积极组织毕业生参加全国各地组织的人才交流会。同时随时组织好校园小型招聘会。毕业生参加“双选会”。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达成就业意向后,填写《就业协议书》并按规定办理签证手续。
5.12月或次年3月,学院举办校园大型“毕业生供需见面洽谈会”。
6.次年2—6月,校企办随时了解、汇总毕业生就业签约情况,按月公布各系就业率及各专业就业竞争力。校企办及各系积极与用人单位联系,共同做好未落实单位毕业生的就业推荐工作。
7.次年6月,学院根据毕业生签约情况形成就业方案,上报省毕办。对毕业生进行集中教育,准备毕业生派遣工作。省毕业办审批就业方案后,发放报到证。学院召开毕业典礼大会,毕业生办理离校手续。
8.次年7月,办理毕业生改派手续。转移毕业生档案。
9.次年8-10月,继续办理毕业生改派手续。开展毕业生跟踪调查,做好后续服务工作。
10.次年11月,统计年度毕业生就业率,统计分析就业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