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函〔2019〕105号)、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和《星空游戏app安卓免费版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等国家奖学金评审有关规定,制定本评审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学院全日制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第三条 为确保评选结果的公开、公平、公正,所有评选工作遵循自下而上、民主评选的原则。
第二章 评审条件
第四条 参加国家奖学金评选的学生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学院学生一日常规管理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学年操行评定和德育评价成绩优秀;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学习成绩、综合素质评价成绩排名均在专业年级前10%,获得上一学年学院一等奖学金;
(六)身体素质良好,达到“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患有残疾或特殊疾病学生视情况确定);
(七)在校期间创新能力、社会实践、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八)及时缴纳学费、书费、住宿费。
第五条 学习成绩排名、综合素质评价成绩排名超出前10%,但均位于前30%,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是指:
(一)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二)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三)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四)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五)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六)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七)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八)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第三章 评选成绩组成
第六条 评选成绩由候选人述职大会成绩(60%)和所获荣誉得分(40%)组成。所获荣誉得分标准如下:
(一)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学院、本地区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如在市级以上报纸、电视台等宣传报道、受到市级以上表扬等,加分如下:
级别 | 国家级 | 省级 | 市级 | 校级 |
分数 | 10分 | 8分 | 5分 | 3分 |
(二)学科竞赛(同一成果获不同级别奖项取最高级别计分,不得累加),学科竞赛加分(个人奖为满分,团体奖减半;C类市级奖励减半)。
级别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A类 | 18分 | 15分 | 10分 |
B类 | 9分 | 7分 | 5分 |
C类 | 4分 | 3分 | 2分 |
D类 | 1分 | 0.5分 | 0.3分 |
表格说明:
根据学科竞赛的组织机构、竞赛层次、社会影响和获奖难度等方面综合考虑,将学科竞赛分为四类:
A类:国家级重要大赛。国家级重要大赛是指国家政府机构主办、专家主导、获奖难度和社会影响较大的全国性赛事、创新论坛、创新成果,如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等。
B类:一般性全国大赛和省级政府及其各厅、局、委主办的重大比赛。一般性全国大赛是指教育部学科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国家一级行业学会(协会)、学术团体等主办的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全国性赛事,以及A类学科竞赛全省性或跨省区决赛,如全国大学生机械创新设计大赛xx赛区决赛等;省级政府及其各厅、局、委主办的重大比赛以正式发文为准。
C类:指省级学会、协会、专业指导委员会、学术团体、大型企业等主办的全省性或跨省区的学科竞赛,包括学科专业背景较强的大学生科技作品(论文、作业、报告)型赛事,如xx省外语翻译大赛等。
市级指教育局、科技局、人社局、文体局等主办的重大比赛。
D类:与以上比赛相应的校内选拔赛,或由学院组织、多个系部学生参加的各类学科竞赛。
(三)先进个人加分。
类 别 | 分 数 |
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 | 10分 |
省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 | 5分 |
市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 | 3分 |
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最美职校生 | 1分 |
校级优秀共青团员、校级优秀共青团干部、校级优秀志愿者 | 0.5分 |
(四)暑期社会实践。撰写社会实践报告、社会调查报告等获奖、评为暑期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的按表加分。因同一事迹受到不同级别表彰的,以高级别表彰计分,不重复加分。团队获奖,奖励分数减半。
级别 | 国家级 | 省级 | 市级 | 校级 |
分数 | 6分 | 4分 | 2分 | 0.5分 |
(五)文体竞赛。文体竞赛是指参评学生参加由学校组织的校级及以上单位举办的以繁荣校园文化、提高文化艺术修养和人文素养、强健体魄、培养集体精神的相关活动。
级别 | 一等奖 (第1名) | 二等奖 (第2-3名) | 三等奖 (第4-6名) |
国家级 | 10分 | 8分 | 5分 |
省级 | 7分 | 5分 | 2分 |
市级 | 5分 | 2分 | 1分 |
校级 | 1分 | 0.5分 | 0.2分 |
注:评分项目提供的证书或科研成果发表时间须在当次评审年度以内(上一年9月1日至当年8月31日)。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评审程序
第七条 评审机构
(一)学院成立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主管学生工作的副院长任组长,学工处处长和分管资助工作的副处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学生工作处(团委)、教务处、督考办、纪检监察室等相关部门领导和各系书记主任、学管主任、辅导员、教师和学生代表组成。学院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负责学院奖学金评审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二)各系部成立以系部书记、主任为组长,学管主任为副组长的学生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辅导员、班主任代表、学生代表(不少于3人)为成员的国家奖学金初评小组,在学院评审领导小组指导下开展工作,负责申报国家奖学金同学的材料审核、资格认定。
第八条 评审程序
(一)每年9月30日前,学院下发评选通知。
(二)学生本人向所在班级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由班级对学生成绩及综合测评成绩审核后,辅导员召开班会进行进行民主评议,提出班级推荐人选,报所在系审批。学生上报的材料主要包括:《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成绩单、获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其他方面表现突出的证明材料等。
(三)各系评审小组,通过民主评议等方式等额确定本系拟推荐学生名单。系部拟推荐学生名单确定后,在系部范围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经系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后,如无异议上报学工处。
(四)学工处审查系部评审程序是否规范,推荐学生资格条件是否符合要求后,提出学院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召开评审述职大会,对符合评审条件的候选人以个人述职方式进行现场打分。
(五)候选人最终成绩由述职成绩(60%)和奖励得分(40%)组成,评审委员会根据加分权重成绩给出候选人最终成绩,根据总分确定拟推荐人名单。并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经院长办公会审批后上报省教育厅。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差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一)评审过程中评委发现与评审对象存在直系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的情形,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二)评委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获奖提供便利;
(三)评委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和相关的保密信息;
(四)对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其评审资格。
第十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学院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并将获奖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